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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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行为结果、智力成果(无形资产)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案情回放

为回家欢度春节,成都民工任某从广州站乘列车,当列车到达成都后,列车员发现车上遗留任某的身份证及其他物品。次日,另一车次的货物列车运行至巴山隧道时,司机发现一无名尸体。经检验,结论为:死者系从列车上高坠,大动脉、静脉血管破裂断离致大失血死亡。任某的亲属诉请承运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保险金,另外赔偿任某亲属为处理任某后事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电话费等费用。

关键证据

乘坐发生事故交通工具的有效票证;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也就是说首先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2、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抗辩。这是因为,如本案中的铁路旅客运输等许多高度危险的行业本身是合法经营的事业,事故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所难免的事情,所以这个时候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对其过错的有无根本不予考虑。

3、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肇事的行为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就有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任某是在乘公交车去广州火车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虽然其手中持有火车票,列车承运人对任某的身亡也不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此时任某的身亡这一后果与列车承运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任某是在乘坐火车途中身亡,具有因果关系。;2000年,重庆市民郝跃步行到重庆学田湾正街65号楼下时,被一只烟灰砸伤脑袋。两年后他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这两幢楼所有共22家住户。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两幢楼所有住户不分楼层高低,每户赔偿都跃8100元,总计17万余元。

2006年,一名四年级学生经过深圳南山区一处高层建筑物前面时,被从??上坠落的玻璃砸死。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出现一次高空坠物事件,物管未及时履行职责,应担责30%。;公平责任原则案例

案例:张A早晨到早市买菜。在买菜过程中,在早市卖衣服的王B与买衣服的李C发生争吵。张A喜欢看热闹,就在一旁围观。在王B与李C争吵过程中,人群发生拥挤,导致张A摔倒。经过住院治疗,张A鉴定为九级伤残。张A出院以后,将王B与李C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B与李C找到多名在场的围观人员作证,证明事发时张A距离王B与李C争吵地点有4米左右,张A摔倒与王B与李C无关。法院最后判决王B与李C给张A适当的经济补偿。;法律分析:

王B与李C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因为王B与李C争吵的行为不是造成人身损害的真正原因。王B与李C的争吵行为充其量是为的摔倒提供了条件,而且这种条件不是必不可少的。张A的人身损害是在偶然条件下引起的伤害,而且张A也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伤害,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原因无法确定。王B与李C虽然不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王B与李C应给予张A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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