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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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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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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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管控,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管控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管控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管控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管控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管控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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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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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并购贷款的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管控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管控的支持类客户以及总行认可的其他客户作为并购方开展的并购交易;

(二)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三)并购双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投向的要求;

(四)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五)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产能、土地使用权、稀缺资源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条并购贷款原则上用于并购境内注册的目标企业。涉及跨境并购的,由总行组织调查、审批。

第十一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额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二条并购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并购贷款的定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利率管理管控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成本、风险和综合收益的基础上,结合同合约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情况,合理确定并购贷款的利率。

第十四条并购贷款授信及额度管理管控。并购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管控,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可与并购贷款业务审批合并进行。借款人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仅为并购贷款的,根据并购贷款合适的方案审批要求和借款人还款进度,借款人原审批授信额度随还款金额逐年自动减少,若借款人无新的业务需求,可不再逐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有其他信贷业务的,按规定每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并购贷款的担保规定。

(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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