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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为了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拓宽银行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险种为 (详见附件一)。
如果甲方需要调整其委托代理的险种,甲方应对附件一约定的险种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附件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代理权限的范围
根据附件一约定的保险种类,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事项包括: 。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
4、其他业务事项
乙方须严格按照上述代理事项的范围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不得超出上述代理事项的范围。
如果双方开展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首期保险费以外的业务,双方需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条 代理地域的范围及代理机构的范围
乙方代理甲方开展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保险监管机关核定的甲方的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上述甲方经营区域外进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乙方根据附件二指定的乙方分支机构网点代理甲方开展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期限
1、保险代理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代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甲方委托的保险代理业务,乙方应将一切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证、凭证等资料及时交还给甲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将知悉对方的商业mimi及客户的隐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甲方不得私下支付给乙方销售人员佣金,也不应直接与乙方销售人员发生保险代理行为。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所需的保险书面条款、相关
业务单证、宣传资料以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各类宣传材料应由甲方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其他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4、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必要的培训。
6、甲方应保证对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保险书面条款、保险单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因此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应承担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并负责解决与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引起的纠纷。
8、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甲方承担。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委托他人代理,但乙方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的除外。乙方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认真审查投保单,并在承保前及时将投保单转交甲方核保并签发保险单。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赔偿的承诺,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10、对于不需要人工核保且乙方具备实时出单条件的,乙方应根据与甲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以及乙方内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向投保人打印并交付保险单。
11、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等有关书面凭证和资料。
12、对于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单证,乙方签收后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采取邮寄方式传递有关单证,乙方对于单证的遗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乙方代甲方收到投保人新单保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保险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由甲方承担保险责任或赔偿投保人相关损失,妥善解决有关纠纷,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保证乙方代理甲方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如乙方代理甲方销售的产品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未经监管机构批准销售而导致乙方受
到监管机构处罚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首期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将代收的首期保险费建立保险费收支台账,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代收的首期保险费应于乙方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汇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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