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复议基本制度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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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交通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2.2.1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12.2.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不因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2.2.3书面审查为主的制度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2.2.4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

被申请人是作出交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中,应由该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举证责任。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强势一方更有能力举证。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证据是用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真实的一切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

钱某对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凌晨,钱某驾驶出租汽车运载赵某等2名乘客从某机场到某商业区。在营运过程中提出,打表大概需要100多元,钱某建议乘客支付80元并允许路上再搭载其他客人。乘客拒绝了该提议,要求其打表计费。其间,乘客质疑计价器计费有问题,钱某认为没有问题并提出可以让乘客换乘其他车辆,乘客立刻说“那你把我们放下来”。钱某遂靠边停车,同时未收取乘客下车前产生的服务费。乘客下车后向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

钱某对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由于乘客并未提供发票,亦未对计价器金额拍照,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接到投诉后,通知钱某将涉案车辆开过来接受检查,但未发现计价器有问题。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钱某未运载赵某到达目的地的事实、双方的笔录、现场录音,认定钱某存在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并依据《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钱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理由是乘客所有投诉均不成立。一是乘客投诉议价,录音上没有议价。二是乘客投诉计价器有问题,经执法人员检测计价器没问题。三是乘客投诉半道甩客,根据录音,申请人与乘客协商后,乘客自愿下车。四是乘客下车时计价器计费11元,申请人没收费。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结论不正确。

被申请人答复称:客运出租汽车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张流动的城市名片,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服务水平。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致力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为乘客提供连续非中断的服务。驾驶员中断服务只能发生在营运途中车辆故障等客观不能运送乘客的情形,或在乘客拒绝驾驶员继续服务的情况下适用。在本案中,根据证据材料证实,驾驶员钱某在乘客并未提出换车的情况下要求乘客换车,且乘客对驾驶员在该营运过程中不顾乘客安全并中断服务行为表示十分不满,驾驶员钱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与乘客协商,乘客自愿下车”与上述客观情况不符,也不存在驾驶员可以中断服务的其他情形。因此,钱某的行为违反《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其责令改正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恳请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某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钱某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是否成立。根据《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复议机关认为“正当理由”应包括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不能正常行驶、乘客主动拒绝驾驶员继续服务、经乘客同意终止服务等情形,而对驾驶员而言,其不得擅自单方、强行中断服务。本案中,通过出租汽车的车载视频资料证实,乘客赵某认为钱某驾驶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走的过快而提出质疑,钱某认为没有问题并提出可以让乘客换乘其他车辆,乘客立即作出了“那你把我们放下来”的意思表示,钱某没有收取乘客下车前产生的服务费用。

判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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