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考试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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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与卫生法学

?1.卫生法

定义与调整对象(掌握)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组织关系B)卫生管理关系C)卫生服务关系D)国际卫生关系

卫生的含义:

是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表现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已发展成为具有科学内涵的知识体系

由国家制定制定或认可、解释或变更的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保护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保护健康行为的规范

5.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特点:

明显的科技性

规程、常规、标准——法律化——法律规范

随医疗、卫生技术进步而变化

调整手段的多样性(行政手段)

人类共同(通)性(阶级、宗教、意识形态没有类别化、无差别性)国际属性--基于人类共同利益(卫生法的国际性特征)

内容广泛性(开放性的体系)(稳定性不强)

目标一致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健康健康: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社会认同、自我实现

健康权的法律界定:基本人权--人身权(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健康权与其他主体权利的平衡

(2)预防为主重要性与必要性: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短缺的克服

内涵:

A、加强公民的预防保健工作

B、与公民生命健康相关产品、服务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督

C、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

D、食物中毒、职业病的预防

(3)公平正义原则(4)患者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2.卫生法学

定义与研究对象(掌握)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进一步发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或人类生命健康问题的应用学科。

与人类健康有关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3.卫生法的渊源

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部门与效力级别(熟练掌握)

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医药卫生保障制度和公民基本生命健康权利——市原则性规定

卫生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效力低于宪法。一、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基本法),尚未制定。基本法律: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赔偿其他非基本法律:《婚姻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共9部)

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依据。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地方性卫生法规:省级及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依法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卫生部门规章:部门性行政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地方性行政规章,省级及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而在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

法律解释:由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卫生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如《国际卫生条例》

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

概念与特征(掌握)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在调整平等的医疗卫生主体之间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根据卫生法律规范而结成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是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熟练掌握)

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多样性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医疗卫生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自然人

客体: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必须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客观现象。主要有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种。物、人身、行为、精神产品

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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