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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机制构建

作者:肖江涛丁德昌

来源:《出版广角》2018年第24期

【摘要】我国的数字出版企业目前处于版权困局中。鉴于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和发展前

景,构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机制不仅要修订现行相关立法,强化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

工作,还要建立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进而推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版权法;版权保护困境;版权保护机制

【作者单位】肖江涛,武汉大学法学院;丁德昌,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著作权保护制度与机

制研究”(17CFX037)与湖南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后现代视角下知识产权合法性研究”

(16C096)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24.009

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呈井喷式发展,根据著名网络大数据分析机构咨询

(iResearch)的统计数据,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在2014年已接近30亿元,在2020年有望

突破70亿元[1]。数字出版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版权纠纷成为数字出版企业发展的桎梏,数

字出版技术的迅速变革打破了旧有的版权利益平衡,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催生新的规制与调节

机制。笔者认为,只有构建和谐的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机制,才能有效推进数字环境下的版

权利益平衡重构与数字出版企业的良性發展。

一、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及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鉴于数字出版企业概念的模糊性以及数字出版产业本身的复杂性,笔者尝试梳理我国数字

出版企业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了解其发展现状,总结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类型及特征,厘

清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为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提供分析基础。

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发展1.概况

数字出版企业广义上指从事文本、有声读物、动漫开发等所有数字版权业务的企业,狭义

上指以文本的数字版权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本文涉及的是狭义的数字出版企业,不包括以广义

数字出版业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游戏企业、数字音乐企业等。我国当前的数字出版企业主要包

括数字内容出版企业、数字阅读平台出版企业、数字出版发行平台以及数字阅读终端出版企业

四种类型,其中,数字内容出版企业主要以传统出版商为主导,数字阅读平台出版企业和数字

出版发行平台专注于技术服务和阅读体验,数字阅读终端出版企业则强调电子阅读器的生产。

目前,不同类型的数字出版企业均基于自身发展特点针对整合产业链采取了具体的举措,比如

专注内容生产的数字出版企业开发自己的平台并且尝试推出阅读终端,专注技术生产和渠道服

务的企业积极利用版权合约和市场合作的方式,加大内容资源积累,阅读终端生产企业通过控

股等方式积极搭建完整的产业链,一言以蔽之,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在形成自身整体竞争优势的

同时也推进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体前行[2]。

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的关系2.

第一,数字出版使得版权保护制度更为复杂。在数字环境下,出版的流程发生变革,相应

的权利主体边界愈加模糊,创造者从原来的特定精英群体向大众群体转变,且多数作品也可能

由不确定的作者合力完成,传播者不限于出版者,甚至使用者也可能是创造者或传播者,究其

原因,很多作品在使用过程中被赋予了多个使用者和传播者的个性表达,而能够固定下来的创

意表达都将自动获得版权的保护[3]。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三者权益在数字时代相互渗

透,使得数字出版的权利界定与保护情况愈加复杂。同时,数字出版物的多样性使得数字版权

权利内容不断增加,同一产品可能因为通过不同的阅读终端呈现,而享有不同的独立数字版

权。此外,产品的权利内容不仅包括复制、发行等传统的版权内容,亦会随着版权技术和产业

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延展。

第二,版权利益的平衡能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一部作品在创作、传播、使用的过程

中涉及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权益。在数字出版环境下,作者在授权和维权上的难度,

出版者在产品上附加过度的版权技术限制,使用者基于“免费”信息资源的侵权传播行为等多方

面的原因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益失衡,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传播过

程中,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社会契约完成作品的创造、传播与使用,在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的同

时,也能尊重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这对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而言意义重大[4]。

二、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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