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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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告知》(建标199894号)的规定,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本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3年3月11日

1总则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社区-组团、居住区-组团、社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边的环境条件,充足运用规划用地内有保存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规定,发明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发明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行发明条件;

1.0.5.8充足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0.2居住社区

一般称社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相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社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规定、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涉及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相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

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的比值表达。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涉及:公共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涉及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规定、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涉及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取消该条)

2.0.35(取消该条)

3用地与建筑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规定。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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