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维护工国家职业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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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渠道维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党平、张绍强、吉晔、乔玉成、沈秀英、李安国、谢平泉,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焦得生、刘学钊、陈楚、李远华、陈蕾、齐悦臣、孙晶辉、史明瑾、骆莉、童志明、段敬玉、张榕红、马永祥、陈东、崔洁。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湖南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9年5月26日起施行。

渠道维护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渠道维护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灌排工程、水工建筑物的检查、维修、养护、管理、疏浚、引输水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操作水准仪、经纬仪进行施工放线;2对工程老化及损坏进行监测与处理;3进行土、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维修施工;4探测和处理基础隐患;5进行灌排工程、水工建筑物工程抢险;6启闭设备,排除机械故障;7管护、营造林木。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观察、学习、领悟能力强,具有发明、创造性。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播放设备及绘图仪器等。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10000M2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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