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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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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

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历史文

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做好历

史文化传承,严格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审议历史文化街

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管

理工作,协调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负责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

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监督

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

筑、文物保护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

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

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

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安全和修缮的管

理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绿化及古树名木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历史文

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

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

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

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

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制订历史文化

街区维护整治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计划,并明确保护实施机构承

担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现

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保护实施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需求及财力可能,在年度

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和环境

改善、历史建筑测绘和普查、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等方面。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批准的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报市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

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加强街区风貌整体管控,保护和延续街区的整体格局、特色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街区

的承载能力,按照保护规划,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人

口规模,保持原住民生活的延续性,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

性,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居民生活环境改善有机融合。

第十条区政府(管委会)可以通过自愿友好协商方式,对历史文

化街区居民实施腾迁。

保护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及时制订整修计划,对需保留的房屋实施整修。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

护:

(一)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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