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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卫生法学
一、卫生法学
概念:
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or人类生命健康问题的应用科学。
(3)以医学人文为基础——“大医精诚奉法善治”,研究人类生命健康有关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二、卫生的含义
1、卫生是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
2、卫生已表现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
3、卫生已发展成为具有科学内涵的知识体系;
三、卫生法的含义
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解释或变更的规范;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是保护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是保护健康行为的规范;
5.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四、卫生法的特点
1.明显的科技性
A、规程、常规、标准——法律化——法律规范
B、随医疗、卫生技术进步而变化。
2.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3.人类共同性(阶级、宗教、意识形态)
4.内容广泛
5.目标一致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健康
(1)健康: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社会认同、自我实现
(2)健康权的法律界定:基本人权——人身权(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3)首要的基本原则——健康权与其他主体权利的平衡
2、预防为主
(1)预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短缺的克服
(2)内涵
A、加强公民的预防保健工作
B、与公民生命健康相关产品、服务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监智
C、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
D、食物中毒、职业病的预防
六、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
1.公共卫生
2.健康相关产品
3.医疗服务资源
4.劳动与保障
七、卫生法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八、卫生法律责任
1.概念:指卫生法律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受的合理负担。
2.卫生法律责任特点:
a.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b.法律责任有其专门的认定机关;
c.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法定;
d.法律责任是不连带的;
e.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密切的联系;
f.不同的法律责任有完全相同的制裁方法;
3.卫生行政责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卫生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卫生工作人员、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停止损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等。
5.卫生刑事责任: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九、卫生法律责任
1.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特征:
(1)主体的不可选择性;
(2)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换性;
(3)内容的法定性;
(4)内容的不对等性;
(5)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
(6)单方意志性;
3.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是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4.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十、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1.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2.医疗卫生单位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自然人
十一、卫生法的实施形式
(1)卫生法的遵守
A.守法主体: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该遵守卫生法律的人或组织;
B.守法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C.守法状态:最低状态——不违法
不犯罪一般状态——依法办事
高级状态——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守法条件:良好的卫生法律、良好的卫生法律意识、良好的卫生法律环境
(2)卫生法的执行
1、特点:
(1)特殊的目的性与科学性;
(2)突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
(3)显著的社会性和协同性
2、卫生执法的原则及其要求
(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效率原则
3、卫生执法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执法拥有独立的卫生执法职权;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执法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卫生执法主体种类:
(1)卫生行政机关
(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4)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5)其他部门的卫生执法机关
注1:卫健委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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