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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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

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

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意

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

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证

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

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

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

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

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

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

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

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

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

效力层次较低。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

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

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

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

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部分是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本门是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些是医院学校单

位机构。各个机构之间各自为政,为了招揽业务,导致鉴定标准常被

轻视。同时鉴定机构之间联系较少,没有统一的领导部门,只在一定

范围内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难以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和操

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规定,鉴定制度不规范化

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

定等问题。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都是很早制订的,难以适应现在诉讼

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

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

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

司法鉴定人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特殊证人,我国现有诉讼法规定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然而在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的概率非

常低,这一方面是我国法官对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认识偏差,另一方面

也是由于鉴定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地域经济条件等造成的,这些都

致使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由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不完善导致涉诉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上访,降低了诉

讼调解纷争的功能。

三、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我国当前司法鉴定机构混乱,欠缺管理和领导的状况,要求对司

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将司

法鉴定机构独立出来,区别于行政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二是建立统

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建立统一的标准,防止当事人

和鉴定机构的道德风险。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这能更好地保

护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是鉴定必须费用要求败诉方承担,这

能更加显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第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

度,这可以不断促进行业内良性竞争,同时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

机构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机构更加遵守职业守则,保证待鉴事项能

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不断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对鉴定人把好

准入关,推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考

核。定期进行鉴定人培训,提高他们专业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我国

证据体系的重要内容,公正与效率理应成为该制度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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