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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投标实施办法

为适应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购建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的招投

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投标工作组织机构及成员构成

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一)学校设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校长任主任,主管校长任付主任;

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组,校办主任任秘书长,校办、实验室及

设备管理处、规划与建设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

等为成员单位。

(二)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设三个招投标办公室,分别为:物资、设备

招投标办公室,设置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设置在规划与建设处;修缮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置在后勤管理处。

各招投标办公室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项目招标应设两个工作小组:技术组和监督组。

技术组由三部分人员构成:各招标项目归口管理的处领导和有关工作

人员;聘请的有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或接收部门负责人及有

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标人数一般控制在7人以上,特殊情况不得

低于5人。技术组在评标时,人员构成比例: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占

60%,项目主管部门、使用或接收部门占40%;没有明确的接收或使

用部门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人数不得超过技术组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

监督组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派员组成。

第二条各级组织及成员职责

(一)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职责:负责全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与监

督;审定校内招投标有关文件;审定各招投标办公室及相应技术组、

监督组人员名单;听取各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招投标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校长领导校招投标委员会的工作。

主管校长协助校长抓好校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负责领导主

管部门的招投标事宜。

校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校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校办人员

负责招投标过程的协调工作。

(二)各招投标办公室职责

⒈物资、设备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物资、设备购

置招投标各项事宜;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

基建工程招投标各项事宜;修缮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本办法规定范

围内的修缮工程招投标和有关服务项目招投标等事宜;

⒉完成本办公室及相应的技术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并建立相

应的评标专家库,并将专家库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到监察处;

⒊完善招投标项目的立项条件、文件资料,确定招投标的方式、程

序、中标条件、组织完成招投标项目的各项事宜;

⒋招投标各项事宜完成后,应按其管理范围将招投标结果及有关资

料整理完毕报校招投标工作委员会;

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⒍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分别制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校招投标工作委

员会研究同意后与本文一并执行。

(三)各技术组职责

各技术组在招投时主要负责评标,即在全面了解各投标单位资质、所

报购建项目技术性能、质量、价格、完成期限、服务与承诺等基础上,

优选、确定中标单位、中标项目及中标价格。

(四)监督组职责

监督组在招投标时主要负责过程的监督、检查事宜,不参加评标。

财务处人员负责检查招投标项目预算、资金落实等事宜;审计处人员

负责监督参加项目投标单位资质情况、项目标底等;监察处人员负责

监督招投标程序合法性、有效性。

监察处负责监督招标办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条招投标原则及要求

(一)各类招投标必须依照招投标法、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

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项事宜;

(二)招投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优选投标单位;

(三)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一般不得少于5个

投标单位参加竞标;其他招投标项目一般不得少于3个投标单位参加

竞标,对于没有竞标单位或竞标单位少于3家的购建项目,必须由项

目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予以确认,并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后采

取积极稳妥的方式运作,否则不得进行招标;

(四)严格招标纪律,严禁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泄露项目评委名单及

标底,严禁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明招暗定的现象和有意拆解项目不进

行招标的行为;

(五)严禁中标单位对中标项目转包;

(六)与投标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委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回避制度;

(七)一次性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生活服务设施、学生用品购买,

不得化整为零、分批办理。

第四条招投标的范围

凡属学校或校管辖的部门从事购建项目和有关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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