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版) 课件 第七章 证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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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证据的种类第三节证明第四节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原则第五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第七章证据总则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极其重要的,没有证据,刑事诉讼活动既不能开始,也无法进行。。证据之所以有证明力,是因为它具有下述两种属性。(一)客观性(二)关联性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二、证据的分类司法实践中,各个证据的内容及证明作用是不同的。为了对证据作深入分析,便于公安、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一定标准,对证据进行划分。这种划分虽属学理性的,但对司法实践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内外学者们对证据的分类是多种多样的,但下述四种对刑事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是有生物,也可以是无生物;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各种物质痕迹。(二)物证的作用(1)物证是侦破案件的线索和向导。(2)物证是鉴别其他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真伪的有力手段。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二、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属性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例如:贪污案件中伪造的账本、单据;犯罪分子有关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的日记;诬告、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的诬告信;等等。(二)物证与书证的异同物证、书证相同点有二:一是物证、书证都是以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同属于实物证据;二是在某些情况下,物证、书证可以有同一个载体。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1)物证是以其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二者的证明方法不同;(2)在某些情况下,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例如,犯罪分子作案后写的记载犯罪活动的日记、遗书等),是直接证据,而物证无论在何时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它只能是间接证据。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形式和内容未作具体规定,但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证人一般是口头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其所了解到的事实,公安、司法人员通过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形式,对其证言加以固定。经过询问,证人可以在口头陈述的基础上书写证言。(二)证人资格证人是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非证人,他们就其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不是证人证言。(三)对证人的保护1.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义务2.保护证人的特殊措施3.证人作证的补助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四、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自己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叙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揭发犯罪事实和检举犯罪人或提供有关犯罪人的情况。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可以是被害人亲自感受到的案件事实,也可以是听别人转述的。被害人提出的如何惩治犯罪分子或如何赔偿其损失的要求,不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1)被害人陈述有可能比较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实,尤其是能清楚地反映犯罪结果。(2)被害人陈述可能夸大犯罪事实。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叙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供述、辩解,一般是当面向公安、司法人员作口头叙述,尤其是在法庭上当着诉讼参与人的面直接口头回答公诉人、审判人员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讯问(提问)。(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1.有可能比较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2.供述和辩解真假混杂,难以辨别3.具有不稳定性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看法或主张。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为主,以口头形式作为说明或补充。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鉴定材料鉴定后提出的一种意见,其内容不仅包括鉴定人就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包括针对观察到的事实作出的判断性看法或主张。例如,法医对尸体所作的鉴定意见,不仅要叙述尸体表面现象和解剖情况,而且要根据表面现象和解剖情况,作出死因判断。但是,鉴定意见不能就法律问题,例如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问题作出结论。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七、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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