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版) 课件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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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三节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第四节法庭审判

第五节简易程序

第六节速裁程序

第七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二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二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二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以后,首先要依法确定是由独任庭审判案件,还是由合议庭审判案件。如果由合议庭审判案件,要由庭长或院长依法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组成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可以全部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他提供辩护;对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确保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26条的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三节开庭审判前的???备;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案件,应当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贴出公告,并保留到开庭审判的时候,以便群众到庭旁听,新闻记者进行采访。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第四节法庭审判;第四节法庭审判;第四节法庭审判;第四节法庭审判;第四节法庭审判;第四节法庭审判;第四节法庭审判;第五节简易程序;第五节简易程序;第五节简易程序;第五节简易程序;第五节简易程序;第六节速裁程序;第六节速裁程序;第六节速裁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自诉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有以下特点:(1)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只有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介入;(2)诉讼阶段的步骤较少,没有侦查和提起公诉;(3)当事人对于诉讼程序的开始和终止,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没有自诉人提起自诉,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就不会开始;自诉人撤诉或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就可以终止。;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起诉,应当提出起诉的事实根据,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向法院递交符合规范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最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受理公诉转自诉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8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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