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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02.01至02.08或02.10的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产品;
二、动物的肠、膀胱、胃(税号05.04)或动物血(税号05.11、30.02);三、税号02.09所列产品以外的动物脂肪(第十五章)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适合供人食用的整头动物(即有头或无头的动物躯体)、半头动物(整头纵向切开而得)、连腿块肉、肉块等,还包括食用杂碎、肉及食用杂碎粗粉或细粉(第三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税号05.11),也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的细粉、粗粉和团粒(税号23.01)。
杂碎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例如,头及头块(包括耳)、脚、尾、心、舌、厚横隔膜、薄横隔膜、胎膜、咽喉、胸腺〕。
二、专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胆囊、肾上腺、胎盘)。
三、既可供人食用,又可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肝、肾、肺、脑、胰腺、脾、脊髓、卵巢、子宫、睾丸、乳房、甲状腺、脑下腺)。
四、可供人食用或有其他用途的杂碎(例如,皮张,供制革用)。
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以上第一款所述杂碎,除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应归入税号05.11以外,其余均归入本章。
以上第二款所述的杂碎,如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的,归入税号05.10;如经干制的则归入税号30.01。
以上第三款所述的杂碎,其归类如下:
(一)临时保藏(例如,用甘油、丙酮、酒精、甲醛、硼酸钠临时保藏)以供药用的,归入税号05.10。
(二)干制的归入税号30.01。
(三)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本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税号05.11。
以上第四款所述的杂碎,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可归入本章;如果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一般归入税号05.11或第四十一章。
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胃不论是否可供食用,均归入税号05.04。
本章不包括单独报验的动物脂肪(第十五章)(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即使仅适于工业用途,仍归入税号02.09),但报验时仍在动物躯体内的脂肪或附在肉上的脂肪,应视为肉的组成部分。
本章与第十六章的肉及食用杂碎的区别:
本章仅包括下列状态的肉及食用杂碎(不论其是否烫洗或作类似处理,但未经烹煮的):一、鲜的(包括运输途中用盐临时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
二、冷的,即产品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
三、冻的,即冷却到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四、盐腌、盐渍、干制或熏制的。
面上撒糖或糖水的肉及食用杂碎,也归入本章。
以上第一至四款所述的肉及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用解朊酶(例如,木瓜酶)进行过嫩化处理,也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均归入本章。此外,本章内不同税号产品的混合
(组合)物(例如,税号02.07的家禽肉用税号02.09的肥猪肉包裹)仍归入本章。不能归入本章任何税号的肉及食用杂碎应归入第十六章,例如:
(一)香肠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烹煮(税号16.01)。
(二)用任何方法烹煮(煮、蒸、烤、炸、炒)及用非本章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或食用杂碎,包括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加香蕈或用胡椒和盐等调味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肝酱(税号16.02)。
本章还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细粉或粗粉,不论其是否经烹煮。
必须注意,本章的肉及食用杂碎,即使经密封包装(例如,听装干肉),也归入本章。但在大多数情形下,密封包装的产品一般用本章各税号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它们应归入第十六章。
鲜、冷牛肉:
10 — 整头及半头
20 — 带骨肉
30 — 去骨肉
本税号包括鲜或冷藏的税号01.02所列畜养或野生牛属动物的肉。
冻牛肉:
10 — 整头及半头
20 — 带骨肉
30 — 去骨肉
本税号包括冻藏的税号01.02所列畜养或野生牛属动物的肉。
鲜、冷、冻猪肉:
—
鲜或冷的:
11
——
整头及半头
12
——
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19
——
其他
—
冻的:
21
——
整头及半头
22
——
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29
——
其他
本税号包括鲜、冷、冻猪肉,不论是畜养或野生猪(例如,野公猪)的肉。本税号也包括五花肉和带有大量肥肉的类似猪肉,以及带有一层瘦肉的肥猪肉。
鲜、冷、冻绵羊肉或山羊肉:
10
—
—
鲜或冷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其他鲜或冷的绵羊肉:
21
——
整头及半头
22
——
带骨肉
23
——
去骨肉
30
—
冻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
其他冻的绵羊肉:
41
——
整头及半头
42
——
带骨肉
43
——
去骨肉
50
—
山羊肉
本税号包括鲜、冷、冻绵羊肉(公羊肉、母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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