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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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务公开手册

目录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一、监狱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工作方针 3

二、收监的有关规定 3

三、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5

四、罪犯日常考核的有关规定 6

五、罪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5

六、罪犯会见、通信的有关规定 27

七、罪犯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 27

八、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50

九、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有关规定 61

十、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62

十一、罪犯教育改造有关规定 62

十二、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63

十三、罪犯又犯罪的处理条件、程序 64

十四、释放和安置 66

十五、罪犯死亡处理 66

服刑人员常见问题 72

咨询投诉举报途径 81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一、监狱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工作方针

《监狱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收监的有关规定

(一)《监狱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⒈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⒉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⒋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⒌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⒍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⒎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⒏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⒈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⒉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⒊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⒋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⒌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⒍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⒎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⒏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⒐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罪犯日常考核的有关规定

《监狱法》相关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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