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修改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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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

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

市局路政科: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和市局工作部署,我站结合实际,对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

行了调研,现将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现况

1.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处罚1000元以上难度较大;

2.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够细化,处罚幅度过大,现场执法人员处罚权力过大;

二、存在的问题

1.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1000元以上,本地司机现实困难较多,经常是讨价还价;

2.年度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标准底线过高、高线又过底,现实操作不够合理;

3.超限1倍以上的货运车辆越来越多,处罚标准尺度难控制;

三、建议和意见

1.超限在1吨以下的(10%以下),不予处罚,要加强教育,当事人写书面检讨书,并在行驶证上注明

超限数量,加盖公章,3次有过超限1吨以下的,应处罚500元罚款;

2.超限在10%-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3.超限在15%-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4.超限在20%-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以此类推,对处罚标准进行

细化和量化;

5.超限在1倍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这1倍以上也要进行细化。

6.超限超载车辆处罚应坚持卸货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对驾车强行冲卡和抗拒检查甚至暴力抗法的,

按照《公路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并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理,同时进行媒体曝光;对恶意超限超

载车辆的当事人应上限处罚。

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

2013年4月7日

第二篇: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大致涵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由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也就凸现

而出,它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含义

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

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

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

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布莱克法律词典》

解释司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是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具有适用力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

据其中任何一种规定行事”。中国学者在论及自由裁量权时,也突出了其中的基本内涵:选择。用法

“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一词系舶来品,在西方,有着多种意义。英国学者R·帕滕顿归结有以下

六种用法:

(一)指一种思维性质(mentalquality),一种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这个用法没有特别的法律意

义。

(二)表示法官不是依据硬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条件A满足,法官必须做B)来决定问题,而是享有选

择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决定(如果条件A满足,法官可以做B)。这种用法可进一步分为两个意义:

一是法官拥有个人自由裁量权(personaldiscretion),仅凭藉其个人的好恶办案;二是法官的裁判必须有理

由,且受法律原则的指导,但不存在特定的法规或规则制约其裁判。

(三)指法官在某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自觉地按某种特定方式行事。但该规则含有

一个标准,要求法官对具体情况作出个人判断。由于对标准是否符合,存在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

(特殊情况例外),所以法官实际上在进行选择。所有包纳有“合理”、“相关”、“公平”或“正义”等标准

的规则都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用法与第二种用法之间的区别在实践中很难分清。因为有较多情形

是规则蕴涵着模棱两可的标准,虽然规则本意是一旦法官就标准是否满足作出决定,就会产生特定的结果

(表面上的硬性),但标准的不确定性使法官在实际上操纵了结果。

(四)指法官在决定下列初步性事实问题时行使的判断权:某孩童是否有能力发誓举证?证人是否敌

视要求其举证的一方?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适于作证?证人是否有资格作为专家提供证据?等等。在这里,

既没有规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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