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综合项目工程管理新规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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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WHNYLM/ZD-1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重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安全直接影响到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为了加强公用工程管理,使所属单位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节约能源实现动能合理使用达到减少动能消耗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公用工程为公司所属单位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电、水、气、汽、风等公用工程。

第三条公用工程管理坚持原则:安全第一、统筹兼顾、服从大局。

第四条本制度合用于三厂一矿所属单位,据实际状况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机电动力部是公用工程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修订。

(三)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公用工程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四)负责利民公司公用工程安全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我司业务部门做好公用工程应急状况处置,事故追查工作。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是公用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用工程安装、使用、运营、寻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应急状况处置、异常故障报警解决,事故追查工作。

(四)依照上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关于公用工程方面工作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并留有审修记录。

第三章公用工程管理内容

第一节电管理

第七条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一)供配电系统涉及变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等。各单位应针对有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二)加强有关电工设施寻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公共场合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实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保证其运营正常。各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利民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春查并配合电气实验室检测。

(三)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对用电单位责任引起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损失,依照有关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追偿或惩罚。

(四)发生事故时,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规定积极查找和解决故障,减少事故损失。对不配合工作导致人为损失用电单位,将予以惩罚和通报批评。

(五)加强与本地电业局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供电状况,便于用电高峰期间、供电紧张期间电合理使用,停电期间紧急解决。

(六)负责本单位电气设施寻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电。

(七)利民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外转供电,确与生产经营关于,且不在电业局供电范畴内,须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机电动力部办理暂时用电申请、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订立转供电合同后方可转供电。否则,不容许转供电。

第八条发电厂职责

(一)发电厂负责执行公司年度发电筹划,并按照筹划完毕全年供电规定,保证公司用电系统稳定,安全。

(二)负责网上供电安全、稳定,严格按照年度检修筹划停机检修。

(三)发电厂应严格遵守与电业局订立《并网调度合同》,保证电网和顾客安全用电。

1.发电厂应保证机组、升压设备处在良好状态,筹划停机检修应提前7天报告机电动力部。筹划检修及停送电应提前48小时告知顾客;紧急状况应提前2小时告知顾客;危急和事故状况下可先行操作,并告知调度和值班领导。规定电业局进行停送电应提前10天或按电业局规定申报(紧急状况除外)。

2.发电机应提供无功电源,无功电源应能满足寻常运营需求,并在事故时迅速调节无功出力,保持系统稳定。

3.正常运营时,35KV上网电压偏差应符合调度合同规定和满足系统运营规定,事故时为±10%。当电压偏差超限时,应一方面调节发电机和无功设备无功出力,电压质量仍不合格时,需调节变压器分接开关。

4.电源频率应保持在国标范畴内,事故时应不低于46HZ。

5.应建立供配电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以及时消除隐患。遇设备危急缺陷时,值班人员必要及时采用办法进行解决,同步报告有关单位和领导。

6.完毕国家和能源公司下达节能、减排任务。制定节能、减排筹划,执行考核指标。

7.发电机、锅炉、汽机等重要发电设备,主变、主开关、保护测控装置等重要供电设备必要建立完整技术档案。

8.发电厂必要与用电单位订立供用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划定维护管理范畴,每年3月5日前,发电厂负责将本辖区供配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涉及用电单位)报机电动力部备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九条用电单位职责

(一)用电单位均应建立有关设备运营、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营。

(二)公司用电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裁减用电设备,在用应尽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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