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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

二、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整齐牢固堆码,合理利用仓容,并按规定做好货位编号、色标明显。

三、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产品进、出、存动态,保证帐、物、卡相符,坚持动态复核。

四、做好效期商品保管工作,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原则办理产品出库。

五、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检测两次,如超过规定温湿度标准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自觉学习产品业务知识,提高保管工作质量。

预包装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销售预包装食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预包装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疗效。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冒伪劣预包装食品。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预包装食品必须立即撤柜停止销售:

(1)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2)无《预包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3)无预包装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预包装食品;

(4)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规定》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批准文号的预包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预包装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售预包装食品,必须立即召回:

(1)国家明令必须立即召回的预包装食品。

(2)在企业自查中被认定为有问题的预包装食品。

(3)经营单位认为应该召回的预包装食品。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三、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二)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三)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四)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四、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五、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五)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六、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性质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

食品台账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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