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的司法解释汇编.pdfVIP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工程价款结算的司法解释汇编

一、建设施工合同有效

(一)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合格下的工程结算

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

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

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

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

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

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

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

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

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

1/9

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

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

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

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下的工程结算

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处理。

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

支持。

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2/9

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

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

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

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

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

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

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档评论(0)

150****768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