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pdfVIP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pdf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96)

名称: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广西境内财政投资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

型水利工程项目。经营类项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

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发布日期:

2000年7月15日。)

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

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

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

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

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

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

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

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

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

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

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

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

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日期:2001年3月9日)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

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

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

表)。

3、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

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

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

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

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

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

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申请材料目录:

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一式二份)

文档评论(0)

150****583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