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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96)
名称: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广西境内财政投资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
型水利工程项目。经营类项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
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发布日期:
2000年7月15日。)
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
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
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
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
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
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
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
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
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
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
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
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
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日期:2001年3月9日)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
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
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
表)。
3、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
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
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
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
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
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
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申请材料目录:
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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