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2版项目3 认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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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项目3认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项目3认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任务3.1认识支付结算

知识要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支付结算的工具二

任务布置详情请参见教材

支付结算的概念一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工具二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三票汇票本票支票一卡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三32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四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3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四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4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010203四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关于票据更改的具体要求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②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③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④个人在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四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1-9、10、20、30)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11-19)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四03关于出票日期的具体要求

任务实施详情请参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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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项目3认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项目3认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任务3.2明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知识要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

任务布置详情请参见教材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分类按存款人不同按用途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核准类(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备案类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款QFⅡ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除外: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关于“正式开立之日”的规定:1.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2.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的情形:存款人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撤销的情形时间规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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