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安全生产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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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重大事故怎么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会受到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

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

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

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法中处罚与奖励各有几条

处罚的有25条,没有奖励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

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

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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