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问题及对策分析.pdfVIP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问题及对策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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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民商事的密切交往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不断涌现要求各国加快域外判

决的自由流动。完善的判决流通机制应当既能担负起提高国家在国际社会声望

的积极责任,又能承担起维护国家主权及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防御责任。互惠原

则作为我国国内立法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之一,在条约缺位的情

况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目前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互惠原则,

法律规定模糊、不具体,适用标准严苛且落后于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制发展,

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说理不充分、互惠关系关联条款审查不到位的现象,且错

误地适用互惠原则对一部分案件进行裁判,这使得我国同其他国家难以认定互

惠关系,外国判决难以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的涉外民商

事交往。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出于历史原因,我国对于失而复得的国

家主权和治外法权格外珍惜,多年来在法律适用法方面发展缓慢,对外国判决

应否得到我国承认与执行不愿做出积极回应。从利益角度出发,在外国没有承

认与执行我国判决或者没有释放出明显讯息欲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情况下,我

国通常不肯向前一步,并适用互惠原则对其予以拒绝。立法方面,我国互惠原

则欠缺具体法律规定且现存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尚未发挥互惠原则的激励作用。

司法实践方面,最高院发布的司法复函中所确立的严苛事实互惠,未能与时俱

进,多年来宏观层面突出报复价值,且在司法实践中提前预设国家利益。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适用互惠原则的态度正在逐步转

变中。未来我国互惠原则存在向法律互惠、推定互惠发展的态势。立法方面,

我国需要进一步审视互惠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地位,明确立法目标及功能,

完善法律规定,构建认定互惠关系的配套制度,以指导司法实践的适用统一。

司法方面,我国需要优化适用互惠原则对外国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的裁判文书

说理部分,明确适用互惠原则的案件类型,改变司法实践裁判不规范的局面,

以期我国判决在国际社会更加顺畅地流通。

关键词:互惠原则,事实互惠,判决承认与执行,适用问题

Abstract

Thecloseinternationalcivilandcommercialexchangesandthecontinuous

emergenceofforeign-relatedcivilandcommercialcasesrequirecountriestospeedup

thefreeflowofextraterritorialjudgments.Asoundjudgmentcirculationmechanism

shouldnotonlytakeontheactiveresponsibilityofincreasingthecountry’sreputation

in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butalsotakeonthedefensiveresponsibilityof

safeguardingnationalsovereigntyandprotecting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

Theprincipleofreciprocity,asoneoftheconditionsfortherecognitionand

enforcementofforeignjudgmentsstipulatedinChinesedomesticlegislation,is

necessaryintheabsenceoftreaties.However,thecurrentprincipleofreciprocityin

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judgmentsofChina,legalprovisionsare

vagueandunspecific,andtheapplicabl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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