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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胡勇

;图片;相关案例;一、概念;侵犯客体: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较重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一、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全国人民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二、行为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三、行为的情节严重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非法经营外汇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二、行为是否属于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经营行为

2)法律规定明确禁止

(2)犯罪的竞合:按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销售伪劣产品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2008年4月初,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被告人彭某、熊某到江西省新余市与谢某(侦查机关另案处理)联系好购买软白沙烟。4月19日晚,被告人彭某、熊某、卞某从湖南省望城县驾车窜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101号谢某个体烟店,以每条36.5元的价格购买了3912条软白沙香烟,共付给谢某烟款142788元。次日凌晨1时许,彭某、熊某、卞某驾驶车辆载香烟返回湖南省时,在沪昆高速公路江西萍乡收费站被抓获,当场缴获软白沙烟3912条。经物价部门认定,3912条软白沙烟价值共142788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3912条软白沙烟均是真品卷烟。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购进卷烟,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的四种情形,分析了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存在既遂、未遂情节的结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具有购买、运输、销售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如果尚未销售构成既遂,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也不能根据刑法规定来判处被告人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规定,到异地购买卷烟至本地销售,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犯罪既遂。

;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犯罪既遂。理由是:

一、在刑法理论上,将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划分为结果犯、危险犯、侵害犯、举动犯、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等。所谓举动犯,即一着手实行便成立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而言,只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对于侵害犯而言,只有当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时,才构成既遂;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只要发生加重结果就是既遂,没有未遂可言;所谓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经分析非法经营罪即属于举动犯,因为非法经营行为无论实施购买、运输、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罪的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

;二、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首先,三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烟草是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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