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2版项目10 解读财产税类律制度10.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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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项目10解读财产税类律制度

项目10解读财产税类律制度任务10.1认识房产税

知识要点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三房产税税率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二五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任务布置详情请参见教材

知识准备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产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4.产权为确定以及租典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一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二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注意: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税率三从价计征,税率1.2%。房产税税率从租计征,税率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房产(1-10%~30%),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计税依据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计税公式从价计征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4%房产税计税方法和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五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屋税。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屋税。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税6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六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务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征收管理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期限七(二)纳税地点(三)纳税期限

任务实施详情请参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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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项目10解读财产税类法律制度

项目10解读财产税类法律制度任务10.2认识契税

知识要点一契税纳税人三契税税率四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征税范围二五契税税收优惠六契税征收管理

任务布置详情请参见教材

知识准备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纳税人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纳税人

契税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01土地使用权转让0203房屋赠与04房屋互换05其他情况06征税范围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其他情况010203040506典当、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税率三比例税率(3%-5%)契税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一)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交换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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