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适用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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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非典时期被提出,但由于刑法中仅列举了一些单位犯罪的情况,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实际很小,不能得到普遍的应用,很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该罪在非典中无奈缺席,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对不同身份的主体所应遵守的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国家卫健委2020年1号公告将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1]作为典型的行政犯,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来自于前置法《传染病防治法》,该法律自发布以来历经修改,但仍未能完全适应应对病毒防控的需要。罪状描述的不完整性使作为法定犯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前置法衔接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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