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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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组织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调配、清查、报废等工作。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和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2.参与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等审批,审核相关单据。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监督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保管,其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明确使用责任人。

2.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3.定期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注明购置原因、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预算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申请进行汇总和审核,根据公司的资产配置情况和资金预算,提出购置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的购置申请,由采购部门按照公司的采购制度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应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确保采购的固定资产符合要求。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编码

第十一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码,编码应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便于资产的管理和查询。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严禁违规操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维修验收单》。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调配时,应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十八条清查和盘点工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对清查和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损毁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损毁等处理结果,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因技术进步、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使用部门应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鉴定,确认其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清理和处置,处置收入应上缴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报废审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销固定资产。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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