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妇幼保健院请假休假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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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妇幼保健院请假休假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医院请假休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请各位代表审议。

第二章考勤

第二条考勤作为各科室的基础管理工作,是年终考核、计发职工工资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全体职工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

医院各科室要设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医院各科室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科、财务科。

第三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组织调动,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

(二)无论何种请假,假期已满不能按时上班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三)其他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缺勤者视为旷工。

(四)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连续或累计旷工5天者扣当月应发工资和各项绩效工资;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15天者,按国家劳动法规处理。

第三章法定公休假、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除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外,其它法定休假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元月1号);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鉴于我院工作性质的特点,临床各业务科室和部分行政后勤科室实行排班制进行轮休;其余科室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排班、休班。

第五条在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休假;带薪年休假可以在本年度内分1—3次休假

第六条职工休带薪年假,以不影响科室工作正常运转为前提,本人写休假申请,科主任签字同意,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科主任、护士长需由分管院领导签字,书记或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休假申请报由人事科和财务科备案。

第七条带薪年休假不得跨年度分开使用或跨年度合并使用。

第八条旷工超过5天者,取消当年带薪休假,已在本年度休假的,在下年度不予休带薪假。

第四章婚、丧、产假、探亲假等

第九条婚、丧、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病假

第十条患病的职工需请病假,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由本科主任、护士长签字,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科主任、护士长请病假的,由分管院领导签字,报书记或院长审批;均报送人事科审核,财务科备案。

第十一条职工在外地患重病或有突发情况而不能按时上班的,须及时通知院人事科,在病情稳定后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二条患病职工病假期间,请病假1个月内的,每病休1天,扣发个人病假工资计发基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1%。请病假满1个月至6个月的,对个人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和科室绩效全部停发。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尚在恢复期、休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病历证明材料,由院方按规定程序办理病假工资审批手续,执行病假工资,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科室绩效和年终绩效奖等待遇。

第十三条按照诊断证明,患病职工病假到期的,须上班;

不能上班的须办理续假手续;超出5天不办续假手续的,在职在编人员按旷工处理,非在编劳动合同制人员,按自动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如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按旷工及解除合同处理。

第六章事假

第十五条职工请事假的,每月每请1天事假,扣发个人工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每月请事假超过5天,个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和科室绩效全部停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不能参加院内外各种先进评选。(编外人员请事假每月达到30天按自动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请事假1天由科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科室负责人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请事假1天由分管院长批准;2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职工请事假,未经领导批准和人事科备案的,视为旷工;一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执行。同时,一年内职工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聘。

第七章考核

第十七条各科室应严格考勤,详细记录和统计每位职工的请假、休假及销假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报人事科和财务科。

第十八条请假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请假程序,要实事求是请假,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

第十九条审批人员要按照制度,对请假人员享受的请假条件和确实需要请假的事实,予以严格的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人事科要不定期对各科室请假、续假、销假的审批程序、记录统计等方面情况进行督查,对弄虚作假、不履行审批程序、统计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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