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研究》8800字(论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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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研究

摘要

监护制度是我国目前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着未成年学生和一些特殊

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合法权益等问题。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的

快速进步,近年来学校事故越来越多,使得社会中法律界对未成年人的关注越

来越重视,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安全成为一大关注点。笔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

规定和当前学校的一些情况,在分析有关学校监护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

了深入系统的探析、论证,试图从多方面阐述学校的监护人资格、监护职责及

相应的一些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监护制度〃,“未成年学生〃,“学校监护〃,“监护责任〃

目录

一、监护制度及其相关规定1

(―)监护制度概述1

(-)监护的性质3

(三)与监护的相关规定4

二、关于学校监护的不同看法5

(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胃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5

(三)学校是委托监护方的价值和意义6

三、学校监护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分析7

(―)—般监护责任的概述7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归责原则7

(三)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时具体担的责任8

四、关于学校监护的几点建议8

(三)家庭监护与学校、社会保护一体化9

五、结语9

主要参考文献:9

—、监护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监护制度概论

1监.护概念分析

监护制度它是我国从成立以来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大家都比较熟悉和知道

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之所以很重要,是因为这项制度保障着未成年人和某种特

殊群体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种自身权利等等,也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以及社

1

会的稳定和发展。故而理论界对其概念的探讨乐此不疲,然而理论界并未形成

一致的观点,主要是持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我国法律领域专家杨立新教授他所

持有的观点,他对目前监护制度观点是:我国监护制度是目前只要是针对未成

年人,和在某种特殊状况下的成年人,这种自由意志不独立,不能正当维护自

己权利的人,这几种对象,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安

全等。同时社会中还流行着另一种观点,监护是指对保护社会中未成年人和某

些特殊群体,如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的一项法

律《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制度的定义也是采用的大部分学者的观

点,认为监护人的范围首先就包括被监护人的父胃。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

上并将监护权与亲权进行区分,而是将亲权大部分硬性规定于监护权之中。

2监.护制度的内容

首先笔者在这里要重点解释监护的分类及监护人的范围。目前我国现在社会

中就行的《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内容主要有委托监护、法定监护、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现行法律根据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监护,这种监护人也称为法

定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分为未成年

人的法定监护人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现行情况下,和中华民族的传

统优良习惯一样,未成年人的亲生父胃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如

果已经死亡、失踪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则

按照相应顺序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员,根据自由意志和实际相关情况担任监

护人:1.爷爷、奶奶、外公、外公、外婆;2.兄长、姐姐、弟弟、妹妹;3.关系

亲密的其他亲属;4.相应朋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照顾生活

和其他权益的一类人。第一类,第二类监护人监护顺序,根据现行法律和实际

情况可直接到监护人父胃所在户籍地当地的村(社区)开据监护证明,履行相

应的手续即可实施监护义务。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如果自身不愿意对被监护对

象实施监护,可由被监护人父胃所在户籍地当地的村(社区)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没有第一类,第二类监护对象的,可按照相应程序,由第三类,和第四

类对象实施监护。如果没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对象的,可由其

亲生父胃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或请

求社会中的公益人士寻求帮助。

委托监护,一般是指监护人与他人通过协议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

或者一部分委托于该他人履行的监护制度。在这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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