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8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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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作业2

一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变更办法,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嬉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快速升起,并向树林里扩散。二人连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惶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惩罚确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惩罚确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学问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惩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惩罚权,能独立对外担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居处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觉吴穿着外套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稍微伤。在吴住院的其次天,刘某前往医院探望,并向吴致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惩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赐予警告惩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有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赐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惩罚,被告的行政惩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惩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

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惊惶的状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稍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有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惩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惩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运用所学学问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全部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惩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担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三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高校,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与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觉。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高校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确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高校没有干脆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接着在北京科技高校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与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高校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化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高校生补助津贴、支配其参与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高校4年的学习中,成果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高校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高校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高校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致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高校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高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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