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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例选编
案例1、井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与1999年8月
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2015年3月28日,二
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
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
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
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
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
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井
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
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
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
定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
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
方式解决问题,竟持刀捅刺他人,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
某某小小年纪,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急驰、追逐,持铁棍、
斧头殴打他人,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
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也暴露出双方家庭教育的缺失。井某某的父母明知
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没有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朱
某某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打架斗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没有
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以致事态恶化。父母是孩子的监护
人,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受
非法侵害,要教育自己的孩子遵纪守法,言行有范,对有不
良行为的孩子要严加管教。
案例2、笑某、文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
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
学。2015年1月4日,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
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
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
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
行,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
此,认定笑某、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零二个月和一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
生的校园欺凌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
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
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
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
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
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
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
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
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案例3、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与被害人葛某某
系同班同学。2015年1月9日,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
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
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
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
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
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
代价。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
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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