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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已发布,

共计1260条,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出台后,我国

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同时,民法典的正式上线,也对我们法考的备考产生了比较重大的

影响。整个民法部分的实质性改动都比较多,最近大家对于合同部分

的梳理需求比较高,那么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合同法部分有哪些比较

重要的变化以及内容吧!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

同编就有500多条。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

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内容这么多怎么办?不要慌,我来帮你们整理一波重点。

一、民法典合同编-几个重要的实质性修改

1、合同的载体发生质的飞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纸

质合同,合同的载体发生了质的飞跃,交易将更加高效、便捷,体现了网

络时代的特征。

2、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债权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

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本条新增规定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

违约责任请求权,加大了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安全。3、适用

情势变更条件更加明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

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

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编校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着显著的变化和调整,主要在四个方面:将“客观情况”修改为“合同

的基础条件”;不再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增设了“再协商义务”;

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通过此次调整使得适用情势变更的

相关条件更加明确,有利于当事人使用情势变更制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申请变更、解除合同,增强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情势变更的判断和掌握。

4、细化和完善合同保全制度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

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

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

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扩大

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

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在合同

法对合同保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并且形成“合同的保

全”专章,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债权的实现。5、约定不明时

视为一般保证【此处必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本条对《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改,在约定不明时,

赋予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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