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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在税务和会计处理的问题
一、税务处理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中,已经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00元以上金额标准。只要是符合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属于存货。
低值易耗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个月。
二、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属于存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
1、首先肯定的说固定资产不包括低值易耗品,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低值易耗品属于存货范畴,是属于流动资产,而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完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2、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予以分别核算和分别记帐。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登记有专门的多栏式帐簿;而低值易耗品作为单独的存货要单独的记帐,月末要计算余额和总分类帐进行核对,还要和实物进行核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税务、固定资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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