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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1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一般处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从重处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2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一般处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从重处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3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一般处罚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3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从重处罚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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