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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四、行政立法的程序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和公布5、解释立项有关部门报请立项法制办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个人和组织不具有提出法案的权利)起草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或由法制办负责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起草过程要广泛听取意见)审查法制办负责审查征求意见(重要的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可以要求听证提出审查报告法制办主任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简单的由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决定与公布法制办形成草案的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国务院公报和全国性报纸刊登30后实行(紧急的可以立即执行)30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解释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可以要求国务院解释,效力于行政法规相同。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行政立法的效力1、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2、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①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一般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但地方规章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②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不同地域的规范性文件,对人的效力也受到地域的限制。③对事的效力。有些行政立法并不是针对具体的人,而是针对具体的事进行的规范。如乙地的某公司在甲地建造的违章建筑,则要适用甲地的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的监督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事前监督原则程序事后监督裁决改变和撤销备案司法监督(一)裁决1、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孙志刚案)此权利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如下:2、规章的建议审查(国务院,)方式提议主体要求审查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其他组织和个人规章审查主体各类规章国务院较大的市的规章国务院,也可以是省级政府1、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1)人大高于政府(2)上级高于下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省规章市法规,市规章(二)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二)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2、同一立法机关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新一般V旧特别,制定机关裁决授权法V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不同机关上位优于下位“家长裁决法”规章V规章国务院地方法规V部门规章——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2、改变或撤销监督自己监督上级监督下级人大监督政府撤销改变制定机关监督撤销改变上级监督下级撤销注意(不能改变)同级人大监督(三)备案法律类型备案机关备案时间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规章公布之日起30内。部门规章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规章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及政府(四)司法监督1、通过法律解释监督行政立法2、给予监督的具体解释行使(1)司法解释(2)条文含义解释(3)限制或扩大解释(4)释名行政法规和规则的效力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概括提炼。目前说法不一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事实行为、私行为1、行为主体说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不包括司法行为2、行政权说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排除立法行为和事实行为。分为1、全部公法行为说;2、立法行为除外说;3、具体行为说3、公法行为说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含义如下: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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