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一)03-7.2 主刑_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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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罚及其种类

第三节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是对罪犯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

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

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实行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

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唯一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种,管制刑是

我国刑罚体系中独特的刑罚方法,属于我国独创。

1.管制的特征:

(1)对罪犯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

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

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这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

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依法在社区进行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

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

等自由。社区矫正是我国近年来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

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进

行矫正、监管,以便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2.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其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

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

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

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罪犯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

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

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

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外出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

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更

不得计入执行期。

4.管制的执行

管制的执行,需要注意《刑法》的下述规定:

1

(1)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

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

矫正日常工作。

(2)刑法第38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罪犯在执

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该款规定的禁

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

经执行机关批准。

(4)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

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5、管制的禁止令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罪

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

制、宣告缓刑的罪犯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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