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几种特殊情况涉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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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几种特殊情况涉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几种特殊情况涉税处理

一、年末借款未还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一文生效前已发生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税问题

1、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税。

2、公司制企业歇业清算时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为个人消费性、财产性支出的涉税处理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处理问题

1、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

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税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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