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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医院辩称,其在为患者董明霞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常规等,医院已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血液中心辩称,其与死者和董明霞家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且本案并非因血液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此,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且为山东某医院备血、采血、检测和送血的过程中,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1年12月,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济阳县中医院为董明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齐鲁医院医院和血液中心为董明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首先,对于济阳县中医院来说,引产术前未按常规治疗,对产后大出血可以避免而没能有效避免,转院措施不当,没有采用“配合型输血”原则积极抢救患者。综上分析,该院对董明霞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系主要过错。其次,对于齐鲁医院来说,从病历记载的抢救记录可以看出,董明霞转入该院后,医院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抢救董明霞,医院产科在救治方面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但是,医院没有对董明霞尽到科学、安全的输血以抢救其生命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属次要过错。再次,对于血液中心来说,有向医院及时提供各种型别血液的责任,由于平时没有准备足够的Rh阴性血,也没有完善的应对Rh阴性血型病人供血的紧急措施或预案,从而使董明霞失去了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据此,血液中心存在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2012年11月,备受关注的“董明霞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董明霞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近35万元,三被告按照各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医疗机构举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输血治疗同意书血液出入库记录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记录输血前化验记录输血过程详细记录输血申请、化验、输血人员资质证书*血站举证血站执业许可证献血登记表献血者体检记录献血者采血记录血液检验记录体检、化验、采血人员资质证书*******(三)采血管理1、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健康情况征询表*健康情况征询表*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1.年龄:18-55周岁。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4.脉博: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5.体温正常。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暂不能献血的人群:感冒、发烧、拔牙、经期、疫苗接种、用药者*永久不能献血者:传染病患者或感染者、重要器官疾病、有严重晕血晕针者*2、血站采血后应发给《无偿献血证》,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须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无偿献血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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