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合镇鳗鱼场鱼塘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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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合镇“鳗鱼场”鱼塘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山市双合镇府前路侨茶区办公楼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任忠均

乙方(承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鱼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一)甲方将座落在鹤山市双合镇①农庄村“白石洞”,东至农庄桥,南至公路边,西至龙头陂西渠,北至桥头;②布尚村“大河水”,东至桥头路边,南至农庄塘,西至细合塘,北至大河水边;③桥兴村“糠堆瓦窖洞”,东至河边,南至农庄布尚鱼塘,西至瓦窖坑,北至龙头坡;鱼塘水面面积为183亩,出租给乙方,用作养殖项目,按规定养殖水产物,符合养殖、环保及水源管理规定,噪音、废气、废水排放规定;不允许随意改变其用途和破坏鱼塘,不得在塘基种植桉树或育桉树苗。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活动。

(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己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

(三)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2年月日起至2030年04月30日止。

(二)租赁期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能达成续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

(四)双方决定不续租的情况下,乙方应于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到期未清理的视同放弃,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未清理完成的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人民币),合同期满且乙方办妥迁移或注销以该标的物地址为注册地的营业执照后,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

1.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的。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

(一)甲、乙双方约定:

租金按年度计算,以后每年前收取当年租金,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5日内支付给甲方。每年租金不得拖欠,如有拖欠,每日按拖欠金的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自2022年月起按330000元/年收租。租金每3年递增一次,每期年租金以上一(三年)期年租金为基数递增5%。

乙方付款方式为电汇,乙方将履约保证金及租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0020000011418369

开户行:鹤山农村商业银行双合支行

(二)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租赁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标的物的使用

(一)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养殖项目,按规定养殖水产物,符合养殖、环保及水源管理规定,噪音、废气、废水排放规定;不允许随意改变其用途和破坏鱼塘,不得在塘基种植桉树或育桉树苗。

(二)未经甲方同意,承租人不得在塘基、路边建造固定或临时构筑物,如需建造,需提前30日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

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

(四)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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