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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五篇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篇1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
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
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
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
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
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
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
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
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
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
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
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
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
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
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
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
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
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
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
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
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
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
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
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
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
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
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
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
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
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
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
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
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
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
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
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
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
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
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
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
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
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
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
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
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
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
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
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
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
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
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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