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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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医药领域的营商环境,引导和帮助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培

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建立健全预防商业贿赂的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法律

风险,促进我市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活动,

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概念解释

(一)医药企业

本指引所称医药企业,是指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生产、研发、

销售等相关商品和关联业务的经营性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

可持有人(MAH)、药品/医疗器械合同研究组织(CRO)、药品/医疗器械合

同生产组织(包括CMO、CDMO)、药品/医疗器械合同销售组织(CSO)、

药品/医疗器械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

本指引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

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

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等。

(三)商业贿赂

本指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

优势为目的,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

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当利益的行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行贿方;收受

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受贿方。贿赂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不影响贿

赂行为的成立。

(四)合规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五)其他相关概念

本指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

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学药

和生物制品等。

本指引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

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需要

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

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本指引所称医疗产品,是指包括药品(含疫苗)和医疗器械(含设备、耗材)

等医疗相关产品。

本指引所称财物,是指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

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

物。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

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

本指引所称其他利益,是指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提供国内

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免费会员服务、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大额无息或者低息

贷款、免除债务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非经济利益。

本指引所称第三方,是指所有代表医药企业行事或者向医药企业提供货物或

者服务的个人或者公司,包括但不限于CRO、CMO、CDMO、CSO、经销商、

供应商、渠道商、中间商、夕卜包商以及代理人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遵循权责清晰、协同

联动、务实高效、全面覆盖原则,确保本项工作能够实现高标准推进与高质量落

实。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

第五条组织体系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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