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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承包人招用的工人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内部承包人招用的工人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申请人(职工):郭XX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盛x水泥有限公司岩x水泥有限公司原是大田县国有企业。
申请人(职工):郭XX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盛x水泥有限公司
岩x水泥有限公司原是大田县国有企业。
申请人郭XX 自1992 年8月就进入岩x水泥有限公司工
作,一直从事水泥装车作业。2008年8月,岩x水泥有限公司
进行改制,将其名下的有形及无形资产租赁给盛x水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包括郭XX在内的原职工大部分仍在盛
x水泥有限公司工作,郭XX 的工作岗位不变。2012年3 月19
日,被申请人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发现申请
人有疑似尘肺。于是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提供职业病诊
断的相关手续,而被申请人不但不安排申请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反而认为其公司在经营期间已将水泥装车业务发包给郑××,公
反而认为其公司在经营期间已将水泥装车业务发包给郑××,公
司以计件工资支付承包人郑××,申请人系承包人郑××招用的工
司以计件工资支付承包人郑××,申请人系承包人郑××招用的工
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提供劳动关系证明。2012年
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提供劳动关系证明。2012年
6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宜再从事粉尘作业为由,书面通知申
请人停止工作移交工作岗位。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结果】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郭
请人停止工作移交工作岗位。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大田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
理,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郭XX于2008年8月至2012年6
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申请人属于承包人
郑××招用在被申请人公司从事水泥装车工作的事实无异议。双
方争议的焦点:申请人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公司将水泥装车业务
方争议的焦点:申请人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公司将水泥装车业务
发包给自然人郑××,郑××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所谓郑××的
发包给自然人郑××,郑××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所谓郑××的
劳务承包充其量只是被申请人公司内部管理承包。郑××招用的
职工其法律上的用工主体为被申请人公司。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为:公司将水泥装车业务发包给承包人郑××。公司只与承包人郑××结算工资,以完成工作量支付工资报酬。申请人属承包人郑××招用的工人,由郑××进行用工管理和支付工资,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评析】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依法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如下:
职工其法律上的用工主体为被申请人公司。因此,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认为:公司将水泥装车业务发包给承包人郑
××。公司只与承包人郑××结算工资,以完成工作量支付工资报
酬。申请人属承包人郑××招用的工人,由郑××进行用工管理和
支付工资,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评析】
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依法确认了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辩解公司将水泥装车业务进行劳务承
包并非法律规定的“劳务承包”,其所谓的劳务承包不符合法律
规定劳务承包的特征,被申请人的辩解是对法律关系的曲解。劳
规定劳务承包的特征,被申请人的辩解是对法律关系的曲解。劳
务承包是指发包方将某一项目的劳务发包给承包人完成(或经
务承包是指发包方将某一项目的劳务发包给承包人完成(或经
营),在承包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由发包人支付相应劳务
费的行为。其特点是承包人从发包方获得劳务项目后,自行组织一批人员进行作业,自行享有承包的利润和承担承包的亏损,并由承包人自主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不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指的承包人郑××实际上只是该公司水泥装车作业班组的负责人,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他本身就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与申请人一起工作,并在工资待遇上与申请人同工同酬,他不享有承包的利润和不承担承包的亏损,他仅仅是作为班组承包代表人依约定(协议)与公司结算工资,完成工作任务。被申请人所主张的郑××劳务承包实质上是属于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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