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编制说明.docVIP

《县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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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

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日渐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诉求复杂化等特点,如何妥善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与改革发展大局,成为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中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群众直接感知社会治理“温度”的“神经末梢”,多样化的纠纷难题不仅困扰群众,还对基层政府部门治理的灵活性、协调性、适恰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浙江省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更应在基层治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制定相关标准,一方面为自身实践提供指导,另一方面也为其他地区做出表率。要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有效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具有龙游特色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成果。基于以上内容,为结合龙游实际,做好县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定本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2.工作简况

2.1立项计划

该标准任务来源于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2024年第32号文件。

2.2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龙游县社会治理中心。

2.3主要工作过程

2.3.1明确标准起草人员和工作计划

2024年4月1日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明确各参与单位或人员职责分工、研制计划、时间进度安排等情况。

2.3.2起草标准初稿

2024年4月16日起草小组开展调研,确定标准初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2.3.3修改标准稿

本标准共进行了1次大的修改:

2024年5月20日第一次修改标准稿。

2.3.4征求意见

2024年7月15日-7月31日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文本,形成送审稿。

2.3.5专家评审及报批

2024年8月1日-8月31日进行标准函审;专家审定意见见审查表。

2.4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龙游县社会治理中心:主持标准编制工作和标准文本编写及文本语句修改。

3.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

3.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兼顾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适用性的原则,严格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3.2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

本文件规定了县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信息归集、分流交办、化解纠纷、预防治理、评价考核等内容,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如下:

(一)范围:本文件适用县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县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借鉴的部分国家文件和标准进行了引用。

(三)术语与定义:本章对重复的术语进行了标准化的定义。

(四)基本要求:对县乡矛盾纠纷调解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等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

(五)信息归集:对村级信息排查、部门信息排查、数字化信息排查等内容进行规定。

(六)分流交办:对信息的村级上报流转、镇级分析研判、县级统筹交办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七)化解纠纷:对县乡矛盾纠纷的村级调解、镇级化解、县级统筹进行了规定。

(八)预防治理: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普法宣传、“三治”融合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九)评价考核:对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量化考核体系、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评价、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示范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4.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暂无

5.定量、定性技术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验证情况

暂无

6.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暂无

7.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

等建议

通过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力量整合、体系升级、机制优化,促使更多基层治理力量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前端用力,推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上报、流转、化解、跟踪工作全流程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全面提升新时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水平,夯实基层基础,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率村(社)达90%以上,乡镇(街道)基本达到100%,县级层面兜底化解偶发重大敏感矛盾纠纷新格局,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标准发布后,将由龙游县社会治理中心、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共同推动标准实施。

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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