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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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因素,从而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甚至引起合同纠纷。因此合同管理的监控实际上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实行合同跟踪管理,主要合同纠纷监控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合同跟

踪管理的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工地例会和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计量支付等合同管理程序,保证合同顺利执行,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机率。

2、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部通过日常巡视和工地例会,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及其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合同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业主,并进行协调,通过月报,定期将当月合同执行情况及风险分析和预控措施上报业主。

3、工程变更的管理

项目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①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

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②项目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③总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A、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B、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C、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④总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⑤总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实施指南》规定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⑥项目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项目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项目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②在项目机构

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③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机构应予以受理。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

项目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实施指南》JL-A012的格式;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符合《实施指南》SG-001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实施指南》JL-B007的格式。(3)项目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

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4)项目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①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②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序;③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机构应按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6)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

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5、合同争议的调解 (1)项目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①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②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③在项目

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④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⑤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信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

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在总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

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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