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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顶层设计”理念源于系统工程学,其本意是项目进行过程中各阶级层次之间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即在最高水平层面上进行问题优化。将其应用于财会监督工作环节,实际上是利用系统论研究方法,从全局角度出发,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某个层面的统筹规划,最终目的为高效、快捷地完成财会监督任务。
一、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的重要性
现阶段财会监督职能优化,需要依托于顶层设计理念,强化监管效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优势,国家新时代财务会计监督管理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完善、自我净化的重要方式,其对于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指数有着积极作用。国家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要以党为核心主导,推动各方部门协调贯通,为财会监督进行了新的政治定位。在顶层设计的核心理念约束条件下,将我国财会监督工作的新职能、新定位进行了详细规定,将财会监督由部门主管上升到国家监督,成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其次,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人才优势,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符合国家发展进程中依法治国的核心政治理念。现行企业经费管理法律法规较多,包括《会计法》《税法》《预算法》等,多样化的监管规定使得企业理财环境产生了重大革命,尤其在部门预算、原材料采购、收支分类管理等方面。而财务部门拥有一支专业化财政资金管理人才队伍,其熟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财政预结算编制、财会监管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在顶层设计的理念下创新财会监管手段,强化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监管惩治手段,适应现代化财务管理工作[1]。
最后,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业务优势,决定了其基于顶层设计理念的财会监督工作重要性。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企业及组织的财政资金分配工作,依照各级部门的日常工作需求,满足其使用公共资金。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部门的身份是组织者、分配者,自身负有保证财务分配合理性、合法性的职责,保障企业资源的有效运行。由此可见,财会监督是企业的固化责任,而顶层设计理念的模式应用,能够帮助财务部门依托《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直接参与各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环节,发挥自身熟悉财会相关法律政策的优势,完善财会监督调查工作。
二、当前财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现阶段国家财务监督体系主要任务包括财政监管、会计监管以及财务监管三个方面,三者概念较为相似,但监督管理内容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其中,财政监管的主体为财政部门,是进行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财政管理事项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检查、核算,自身具有较强行政威慑力。会计监督是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能之一,要求工作人员在《会计法》中赋予的职能权利,对企业各项会计活动进行合法监督。就监督范围而言,会计监督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都需要进行管理,属于全过程监管模式。财务监督是按照财务系统指标《企业财务通则》中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重点在于财务报表的管理。现行财务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监督与企业外部监督,形成双重监督体系,及时发现企业运行过程中的财务问题,最大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2]。
在这种财务监督体系模式下,其顶层设计、长效机制并不健全,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不顺畅,监督流程较为滞后,存在监督深度及广度不足的问题。首先,企业财会监督顶层设计不完整,没能建立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同当地监督机构合作力度不足,与其他地方行政部门(如证监会、保监会等)的监督尺度不一致。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造成企业财会监督工作各自为政,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其次,财会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监督的深度与广度都不符合标准。现行财务监督体系的方式主要为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其仅靠单一方式进行监督,缺乏计划性、针对性、强制性,往往是在出现问题后再进行解决,属于“纠错型监督”,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师的日常监督职能也受到了限制,其监督身份仅提供给部分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导致财会监督工作的广度与深度不足,无法提高财会监管的影响作用。最后,财会监督的法制化水平较弱,虽然已颁布相关法律条例,但实际执行效果较差,企业会计造假、营私舞弊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出现,弱化了财会监督的法律地位,其自身法律约束力较差,无法完成财会监管。
三、构建基于顶层设计的财会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重大事项联合监督
企业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常会遇到许多重大经济业务,其涉及金额较大,业务流程较为复杂,若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财会监督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活动管理行为,要与企业发展经营活动相结合。以土地增值税申报工作为例,常规住宅开发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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