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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3篇
篇1
儋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屋买卖活动,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条例》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存量房屋的买卖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三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买卖价格、过户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电子合同应当通过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订立。
第六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释权归买卖双方当事人所有,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真实材料、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谎报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就房屋的价格、过户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四)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进行约定;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手续所需的材料及费用是由谁承担。
第十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址、面积、用途、权属、建筑年代等;
(三)买卖价格,包括房屋的总价、首付款、分期付款方式等;
(四)过户时间,包括买卖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及过户地点;
(五)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六)违约责任,包括买卖双方对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约定;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分为一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指的是由开发商或者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二手房买卖合同指的是由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出售的已经有过一次以上买卖的房屋。
第十二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由买卖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代理人代为签署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除非有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及过户地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等。
第十六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首付款及尾款,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及过户地点出具过户所需证明。
第十七条如果买方拖延支付首付款及尾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卖方拖延出具过户所需证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十八条买卖双方应当在过户前对房屋及相关手续进行验收,卖方应当交付完好的房屋,买方应当确认房屋及相关手续无误后支付尾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延期过户,延期过户期间的责任由不可抗力方承担。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买卖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书面确认,并退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或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买卖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支付迟延履行金等。
第二十二条买卖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违约应当支付卖方违约金,卖方应当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书面确认,并退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或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因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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