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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法治中国为中心议题,这是实现国家执政

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

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

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常态性工作。目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

风险居高不下,单纯依靠传统的手段、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与社会协

同的方式,在履行政府职能的同时,充分依靠社会多元力量的广泛参与和社会联

动,形成有秩序、有规则的社会协同、法治和德治并用的社会治理体系,从而提

升我县的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效果。

一、创新载体,探索多形式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法

一般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复杂矛盾纠纷由镇(街

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专业调委会化解,这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般规律。近年

来,我县上下积极探索,针对重点行业矛盾纠纷突出的特点,在建立医患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专业调委会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专业调委会,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效果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

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患、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

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中纠纷的频发,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

力,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较强的专业特征,需要组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才能

适应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

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接受

当事人咨询;宣传法规政策,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受理、调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

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

要内容,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化解社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县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

善。

(1)数量不多、种类偏少。目前,我县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数量还很少,

而且种类偏少,在数量、涉及领域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

(2)调解员队伍薄弱。由于从事专业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法学、专业、

调解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这部分人一般容易找到报酬丰厚的职业,因此合适的

调解员难以招聘。目前的调解员队伍存在年龄结构偏老,法律知识相对较弱的问

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兼职调解员时间上难以保证。

(3)经费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也就

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应由财政解决。但在

实际运行中,经费等物质保障不到位现象存在。由于经费欠缺,为开展工作,有

些调委会的场所只能借用机关用房,其专职调解员由相关部门人员担任,临时聘

用的调解员由于报酬偏低或没有报酬,难以安心工作。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推进我县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

1、强化规范化指导。按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做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

调解组织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员,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

印章、工作台账、工作程序、调解文书统一,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报酬落

实。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登记、考评、

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设置专用的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

2、加强组织队伍建设。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力发

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

范围,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

人士选聘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来。

一是组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每个专业性调解组织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关

专业知识的退休、退职人员(如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以及律

师、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作为专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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