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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有效性“”新解

国际法的“有效性”是指国际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

塑造或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以及国际法得到遵守或尊重的程度。

它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国际法虚无主义者指责国际法

不是“法”以及国际法的支持者证明国际法是“法”的焦点所在。在国际

法学的发展史上,许多学者沿着不同的研究路径对此问题做出了各种

各样的论证。而来自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机制学派对国际机制的有

效性问题的论证,包括理性主义和反思主义两种研究路径,为国际法的

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深入提供了有益启示。

突,通过合作取得共同利益,寻找和平共处的方式,促进公共物品

与行为规范非常稀缺的国际社会的繁荣,等等。而具体的国际法律制

度,确定了成员方的行动框架、减少了交易成本以及不确定性,使得合

作能够持续,这正是它们提供服务职能的具体表现。同样,国际组织在

国际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无非是提供国际论坛、扮演管理者、分配者

以及组织者的角色,乃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担任维持和平的使者等

方面的“服务”职能[7]。在合作的试探阶段,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

可以通过把那些对某个或某些问题感兴趣和愿意进行洽谈的国家联

系在一起,帮助国家找出合适的谈判伙伴;在稳定合作的阶段,它们提

供了各国行动必须遵循的规范或标准;在出现背叛行为时,它们提供了

识别制度以及惩罚规则。而且,国际法律制度有着“规模效应”,将新的

制度融入到原有法律体系中所需的边际成本大为降低。

总之,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降低了合作中每一个阶段的交易

成本[6]399,忠实的扮演着辅助国家合作的“服务者”角色,“服务”作用

成为它们有效性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国际法的制约“”作用

国际法的制约“”作用在其“有效性”问题上占据重要位置。对于大

部分学者来说,除非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否则诸如沟通之类的

其他功能就没有什么意义[5]126。在国际法存在的大部分时期,没有诸

如国内法体系中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国际法得到了国家的遵守,这无

疑是国际法具有制约性的最重要证据。那为什么国际法具有制约作用

呢?传统观点认为,制度本身具有惩罚性的规定,破坏国际法律规则的

国家可能会面临被其他国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报复或惩罚的危险,这

种危险形成了对国家行为的制约——这就是国际法学中有关“强制”使

得国际法具有制约性的传统分析思路。但是,在没有超国家地位的执

法机构的国际社会中,试图依靠“惩罚”来实现国家对国际法的切实遵

守,显然与实践会有差距,至少不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不过,新自由主义

国际机制学者立足于国际机制本身独立性以及利益/成本法则的分析,

为国际法学者提供了另一种有益启示,包括国际法律制度本身的“权

威性”、“关联性”、规“模效应”、“惩罚能力”,乃至“声誉”等均构成制约

的根源。

首先,这种制约作用来自成员国构建或参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预期,

正是这种预期使得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各

国愿意加入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是因为它们期望国际法律制度会稳

定各方的合作关系,当这些成员国在确定自己的国家行为时,会把相关

规则考虑进去,在制度约束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其次,国际

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使得国家更愿意选择遵守。在当今相互依赖日益

紧密的世界里,各国之间存在着多重议题和多重联系,由此它们所创立

与参加的国际法律制度日益增多,破坏一个制度的行为不仅仅影响这

个制度本身,也可能会影响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其他制度。对一个理性

国家来说,很少会因为破坏一个制度,而愿意承担影响其他制度的巨大

成本。再次,由于国际合作往往属于一种重复博弈的行为,在这种博弈

状态下国家的声誉或者先例是非常重要的,这时理性国家一般不会因

为暂时利益而作出短视行为[3]125-129。最后,法律机制可能产生了经

济规模的效应,即随着更多问题被一起协商,每个问题可以用更低的成

本来处理,至少可以达到更适当的程度。与在生产中回报的增加会鼓

励公司扩张一样,在谈判中回报的增加会倾向于产生更多与更广泛的

制度;因此,移植一个新的制度到一个功能性法律机制中比从混乱中建

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制成本更少[6]400。显然,这种规模效益也会让

国家考虑背叛的成本问题,并构成国际法律制度的制约性来源之一。

在特定情况下,国际法律制度仍然会遭到违背或者蔑视,但这种情况并

不能证明国际法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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