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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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指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问题的解决必须依另外一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条件则须要另外先行解决的问题为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造成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基本观念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一国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用以维护本国公共利益和重要法律秩序的工具。

国民待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他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或者相当。最惠国待遇:一国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也应无条件的给予另一国。

优惠待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法人以优惠的一种待遇既可以通过国际私法实现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实现。

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不歧视待遇:国家之间相互约定不把对其它国家或对个别国家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它国家更低的待遇。

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住所:一个人依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人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国有化: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

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措施。

禁制产制度:各国为保护虽达到法定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而造成的智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财产的制度。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2各国之间存在大量的民事交往3各国人在外国法有一定的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的种类:时际/人际/区际/国际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解决:1直接调整的方法:适用统一实体法或条约公约,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局限性:数量和范围有限,无法穷尽所有的民商事关系2间接调整的方法:依赖于冲突规范调整,首先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学说和一般法律原则

胡伯国际礼让说: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者与临时者都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外国法律在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该让他们再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利及臣民的利益。

孟西尼的国际三原则:1凡是人的身份,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2在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中尊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3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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